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加强本院团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团委成员工作向程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工作效率。特制订此条例。
2. 本条例严格遵守是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考评、并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3. 团委干部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真正使团委成为老师的好帮手,同学信赖的组织。
第二章
责任制度
1.书记
负责团委的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院党委、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决议、决定,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主持召开团委全委会、常委会和团总支书记例会,传达上级指示,团结带领全院各级团组织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负责全院共青团工作计划的制订、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抓好团委的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重点问题集体讨论确定;对团委干部分工明确,督促帮助团委干部做好分管的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和呼声,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负责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专职团干部的考核,抓好团委班子和团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关心团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协助党委做好各级团干部的考察、配备、奖惩工作;抓好团员和青年的理论学习,抓好团委干部的学习,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学习理论的积极性;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组织召开全院团员代表大会,并代表本届团的委员会向下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完成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 副书记
协助书记完成以上(第一点)工作,处理团委日常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关系,促进团委的发展。
3. 团委各部门实行部长、副部长负责责任制,各部部长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及全方位监督,并于学期开始时向主席团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在学期末对工作进行总结。
4. 工作中干事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体会议上向团委干部说明。
第三章
人事制度
1.院团委每年举行一次纳新活动。招新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完成。
2.在团委换届之前各部部长必须对本部门委员进行重点培养,换届时须把本部门所有工作资料及时交给新一届部长,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3.院团委干部、委员请求辞职时,将辞职信交至各部门负责人,后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团委领导审核后经团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离开;辞职信由综合事务部保存归档。
4.对拒不参加会议、不执行上级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学生干部、委员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理。调查后召开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综合事务部拟学生会文件,经书记签字后,于全体委员大会中宣布通过。
第四章
例会制度
1.书记(副书记)与各部部长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各部部长须向大会汇报本部即将要开展活动的情况。
2.书记(副书记)每次需提前10分钟到会,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委员需提前5分钟到会。
3.团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对近期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同时落实阶段工作的安排。
4.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迟到者需现场接受适当惩罚。每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须持请假条向上级干部签字后交予综合事务部,会前综合事务部须向大会报告到会情况。
5.各部部长保证每周组织一次部门例会(各部可酌情处理),确保部门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做好干事鼓励工作,关注成员成长。
6.在每次例会时综合事务部负责做会议记录(包括各部门例会)。
第五章
活动开展制度
1.活动前期,活动策划方须制定详细策划(策划书须包括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主题、背景、目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及经费预算细则;活动中每项任务需责任到人);将策划书报请书记审核后方可上报学院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执行;活动开始前一日召开活动组委会。
2.活动审核通过后,须按策划书内容执行,如果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其他各部部长及干事不可推诿,尽一切努力协助开展好活动。
3.活动过程中,若存在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时,与副书记联系解决,仍无法解决方报书记寻求解决。若为活动中突发事件,活动负责人可直接报请书记(副书记)解决。
4.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完成物品归还登记,经费报销,召开部门总结会议,并做成材料(电子版、书面板各一份);同时于活动结束后当日撰写新闻稿。
5.活动结束后两日内由活动组织方明列详细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报请副书记审核后上报学院报销。
6.各策划书、活动总结应一式三份,并上交电子文档,一份交至办公室存档,一份上交院团委,另一方本部门保存。
第七章
考核制度
1、团委学生干部在正常工作中(包括值班、大扫除、具体活动)无故缺勤超过20%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由本人团委干部提交书面检讨;无故缺勤超过30%者以上且平时工作不认真者,给予除名处分。
2、团委学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请假达两次者按缺勤一次计;缺勤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由本人向团委干部提交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处分。
3、为充分发挥学生会干部的良好带头作用,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会成员,一经发现,给予除名处分,凡有违反团委各制度的学生会成员,将严格按照本制度给予批评及处分。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大同大学美术学院
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