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师科研考核计分补充规定(试行)
为了鼓励我校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师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及与科研有关的创作,决定对我校上述学科教师在继续执行《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科研任务指标及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晋同大校字[2006]94号)文件外,对其专业科研成果执行本补充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音乐、舞蹈类
1、获奖
⑴ 教师在文化部举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声乐、器乐专业比赛中获奖,合唱队在“中国国际合唱节”上获奖,一等奖(金奖)计400分,二等奖(银奖)计300分,三等奖(铜奖)计250分,优秀奖计150分。(四人及以下项目获奖按上述分值计分,获奖成员均分;管弦乐队、合唱队获奖按双倍计分,所获分值按本款第⑹条办法分配)。
⑵ 声乐教师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电视大奖赛中获奖,器乐教师在由中国音协组织的专业比赛中获奖,合唱队在中国合唱协会举办的“中国合唱节”上获奖,一等奖(金奖)计300分,二等奖(银奖)计250分,三等奖(铜奖)计200分,优秀奖计100分。(四人及以下项目获奖按上述分值计分,获奖成员均分;管弦乐队、合唱队获奖按双倍计分,所获分值按本款第⑹条办法分配)。
⑶ 教师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中国音协举办的其它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奖,一等奖(金奖)计250分,二等奖(银奖)计200分,三等奖(铜奖)计150分,优秀奖计50分。
⑷ 教师在省文化厅举办的“金钟奖”系列专业比赛中获奖,一等奖(金奖)计200分,二等奖(银奖)计150分,三等奖(铜奖)计100分。
⑸ 教师在省委宣传部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其他类型音乐类专业比赛、省教育厅每2年举办一次的艺术节比赛、省音协与省舞协(不含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比赛、省电视台举办的与中央电视台对应的电视大奖赛中获奖,一等奖(金奖)计150分,二等奖(银奖)计100分。
⑹ 教师管弦乐队、合唱队在上述比赛中获奖的,大赛设优秀指挥奖的,指挥本人按所指挥作品(或乐队、合唱队)所获奖项计分标准(按上述⑴~⑸条标准计分)的1/2计分,乐队、合唱队其他成员均分另1/2的分数;大赛不设优秀指挥奖的,指挥本人与乐队、合唱队其他成员均分所获奖项的分数。
⑺ 教师或乐队、合唱队参加上述各类比赛,在省、大区、全国由低到高逐次获奖,不重复计分,只按所获奖项中最高层次奖计分1次。
⑻ 教师指导本校在校学生个人获奖(获奖证书原件上明确注明了指导教师姓名,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有学院领导签字和学院公章确认),按学生获奖等级分值的1/4计分;指导教师为两人以上的,获奖指导教师均分该1/4分值。
⑼ 参加由演出公司、民间团体组织的商业性演出及评奖,不计分。
⑽ 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国内、省内非常规比赛,不计分。
2、创作
⑴ 在有正式刊号的音乐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创作歌曲,每首按该刊物级别的1篇论文的相应分值计分。(科研记分系数:创作1,改编0.7,移植0.4)。
⑵ 在国家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或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带伴奏的创作歌曲音像制品,每首计20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创作歌曲音像制品,计10分;器乐作品加倍。(科研记分系数:创作1,改编0.7,移植0.4)。
⑶ 省电视剧、广播剧、电影中的创作音乐计分:一集10分,2-5集20分,6-10集25分,11-20集35分,21-30集45分,31-50集60分;国家级上述作品,计分加倍。(科研记分系数:创作1,改编0.7,移植0.4)。
⑷ 音乐教材、音乐论著中的谱例、练习曲不以创作作品记分,而按同级教材、著作字数计分。“个人音乐作品集”中的作品,既往未计过分的,可按创作作品对待。
3、音乐、舞蹈表演音像出版物和专场音乐会
⑴ 教师个人的音乐表演音像出版物,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每盒/盘计20分;一套(5盒/盘以上)计100分;在省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每盒/盘计10分;一套(5盒/盘以上)计50分。
⑵ 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中国音协举办的教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专场音乐会计250分(上述部门举办的本校在校学生专场音乐会,指导教师计60分——需有主办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确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为两人以上的,获奖指导教师均分该分值);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音协、省电视台举办的教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专场音乐会,计100分(上述部门举办的本校在校学生专场音乐会,指导教师计30分——需有主办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确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为两人以上的,获奖指导教师均分该分值)。
⑶ 参加由演出公司、民间团体组织的商业性演出,不计分。
⑷ 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国内、省内非常规演出,不计分。
4、学术论文
在音乐学科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刊物的级别和文科类论文字数要求计分。
二、美术类
1、作品获奖
⑴ 教师参加由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文联联合举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国家级最高规格展览),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特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40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300分,获三等奖(铜奖)另计250分,获优秀奖另计150分。
⑵ 教师参加由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专业美术、设计作品展,以及由文化部、中宣部、教育部、中国文联联合举办的全国性综合美术、设计作品展,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Ⅰ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30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250分,获三等奖(铜奖)另计200分,获优秀奖另计100分。
⑶ 教师参加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等国家二级学会(委员会)主办的专业美术、设计作品展,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Ⅰ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25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200分,获三等奖(铜奖)另计150分,优秀奖另计50分。
⑷ 教师参加由省美术家协会(不含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山西省美术作品展”(由省美协举办,有专门的“第几届美展组委会”,每五年举办一次),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Ⅱ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20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150分,获三等奖(铜奖)另计100分。
⑸ 教师参加由省美术家协会及其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省或数省联办的美术、设计作品展,或省级(含省教育厅、文化厅、省文联举办的)分画种、主题性展览(如油画展、国画展、版画展、水粉水彩展、写生展、各类地域性或主题性展览等),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Ⅲ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15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100分。
⑹ 教师参加由市美术家协会(不含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大同市美术作品展”(由市美协举办,有专门的“第几届美展组委会”,每五年举办一次),入选本美展的作品按Ⅲ级论文的1/2计分(注:补偿绘画材料消耗费);获一等奖(金奖)另计100分。
⑺ 同一幅作品参加以上各类展览评奖重复获奖的不重复计分,只按所获奖项中最高层次奖计分1次。
⑻ 参加由公司、民间团体组织的商业性展览及评奖,不计分。
⑼ 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国内、省内非常规比赛,不计分。
2、非论文、著作类出版物
⑴ 画册
① 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画册,不低于60页作品,每页计4分。
② 省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画册,不低于60页作品,每页计2分。
③ 非专业出版社出版的画册不计分。
⑵ 美术、设计作品
在正式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① 一A级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每幅计40分;
② 一B级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每幅计30分;
③ 二级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每幅计20分;
④ 三级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每幅计10分。
上述作品不少于1/2页面的,按1幅作品计分;不少于1/4页面的,按1/2幅作品的计分;少于1/4页面的,按1/4幅作品计分;多幅作品合计占1/2页面的,按1幅作品计分;多幅作品合计占1页的,按2幅作品计分。
3、学术论文
在美术学科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刊物的级别和文科类论文字数要求计分。
三、广告类
1、获奖
⑴ 教师参加国家有关部委或中国美术家协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学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广告大赛,入选作品按Ⅱ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20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150分,获三等奖(铜奖)另计100分,优秀奖另计50分。
⑵ 教师参加省文化厅、教育厅或省美术家协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学会)主办的全省或数省联办的专业广告大赛,入选作品按Ⅲ级论文计分;获一等奖(金奖)另计100分,获二等奖(银奖)另计80分。
⑶ 同一幅作品参加以上各类展评活动重复获奖的不重复计分,只按所获奖项中最高层次奖计分1次。
⑷ 商业性广告及其获奖不计分。
2、非论文、著作类出版物
教师个人在正式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非盈利性广告作品:
① 一A级期刊上发表的广告作品每幅计40分;
② 一B级期刊上发表的广告作品每幅计30分;
③ 二级期刊上发表的广告作品每幅计20分;
④ 三级期刊上发表的广告作品每幅计10分。
上述作品不少于1/2页面的,按1幅作品计分;不少于1/4页面的,按1/2幅作品的计分;少于1/4页面的,按1/4幅作品计分;多幅作品合计占1/2页面的,按1幅作品计分;多幅作品合计占1页的,按2幅作品计分。
3、学术论文
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广告学专业学术论文,按刊物的级别和文科类论文字数要求计分。
四、体育类
1、比赛获奖
⑴ 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第一名计400分,第二名计350分,第三名计300分,第四名计250分,第五名计200分,第六名计150分。
⑵ 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第一名计300分,第二名计250分,第三名计200分,第四名计150分,第五名计100分,第六名计75分。
⑶ 在全国武术、健美操、棋牌类(非奥运会项目)单项赛事比赛中获第一名计300分,第二名计250分,第三名计200分,第四名计150分,第五名计100分,第六名计75分。
⑷ 在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比赛中获第一名计250分,第二名计200分,第三名计150分,第四名计100分,第五名计75分,第六名计50分。
⑸ 在山西省运动会比赛中获第一名计200分、第二名计150分,第三名计100分、第四名计75分,第五名计50分、第六名计30分。
⑹ 在山西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获第一名计150分、第二名计100分,第三名计80分、第四名计60分,第五名计40分。(本校在校学生获得上述名次,本校教师为指导教练者按本款第⑾条计分)。
⑺ 上述赛事中,参赛队不足10个队(人),只计前三名;参赛队不足5个队(人),只计第一名(以秩序册、成绩册为准)。
⑻ 集体项目获奖,按双倍计分。所获分值由所有获奖队员和教练一起均分。
⑼ 破全国记录,在原有分值上加400分,破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大学生纪录加300分,破山西省纪录加100分,破山西省大学生纪录加50分。
⑽ 同一赛事、同一系列、同一项目只计所获最高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
⑾ 教师作为教练指导本校在校学生获奖,按相应获奖等级分值的1/4计分(教师是否为获奖学生的指导教练,以大赛秩序册、成绩册为证,且需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确认;教练为多人时,按贡献大小分享该计分,或均分该计分,不重复计分)。
2、音像出版物
教师个人在国家级正式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体育类音像出版物,每盒/盘计20分;一套(5盒/盘以上)计100分;教师个人在省级正式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体育类音像出版物,每盒/盘计10分;一套(5盒/盘以上)计50分。
3、学术论文
在体育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刊物的级别和文科类论文字数要求计分。
五、几点说明
1、科研计分所涉及到的项目、著作、论文、鉴定、获奖、专利、各类出版物等均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所有材料要存档。没有在科技处备案、存档的均不计分。
2、为了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学术声誉,上述获奖、论文、作品、各类出版物须有山西大同大学的单位署名,被计分者为我校教师。代表其他单位参赛、参展、发表作品,无具名的获奖、音像出版物、发表作品,不计分。其他单位人员以我校名义参赛、参展、发表作品、出版音像出版物、获奖者,不计分。
3、上述音乐、美术、广告、体育类论文,是指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规范性的学术论文。在非法期刊、非正式出版物刊发的文章不计分;在没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会议报道、专业介绍、人物介绍等非学术性论文不计分;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计分;在报纸、市(地)级期刊上发表的任何论文均不计分。
4、上述歌曲及其他类型音乐创作、美术作品、设计作品、广告作品,是指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刊登的学术性作品。在非法期刊、非正式出版物刊登的作品不计分;在没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刊登的作品不计分;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刊登的作品不计分;在报纸、市(地)级期刊上刊登的作品不计分。
5、在市(地)级出版社出版的音像出版物不计分。
6、荣誉称号、荣誉奖不计分。
六、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试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有效。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大同大学科技处网站